关于评选2007-2008年度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
发布日期:2008-12-08 |
常文明办[2008]34号 关于评选2007-2008年度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辖市、区文明办,各部委办局宣传处(政治部),市直各单位宣传处,驻常部队政治部: 2007-2008年,是我市“五大建设”目标推进和深化年,文明城市创建在巩固中深化,在发展中提升,全市各行各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围绕“全面达标行动”、“人民满意行动”、“干部带头行动”三大行动,在各自的岗位上作出了贡献,为推动我市城市文明、社会和谐提供了良好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励先进,推动工作,市文明办决定在全市开展2007-2008年度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辖市区、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及驻常部队从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人员,在2007-2008年度业绩突出,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自觉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2、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及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成效明显; 3、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积极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等道德主题实践活动,推动单位员工文明素质提升; 4、积极参与市文明办组织的社区邻里节、“文化帮扶、文明共建”、文明交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活动,成绩突出; 5、热心单位、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在推动城市文明、社会和谐建设方面有创举的; 6、在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其他方面取优异成绩的。 三、评选要求及表彰 1、评选工作要按照市文明办的统一要求,实事求是,精心组织,采取自我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上报。 2、各辖市、区文明委和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请把好评选关,按照分配名额,于 3、精神文明创建先进个人的表彰与2007-2008年度各类创建表彰同步,奖励办法参照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标准执行。 附件1:先进个人申报(推荐)表 附件2:2007-2008年度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主题词:精神文明 先进个人 评选 通知 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1日印 |
主办单位: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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