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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制定常州市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8-24

 

 

 

 

常文明办[2005]15

 

 

关于分类制定常州市

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创建文明单位(村镇)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市的文明创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无论在创建的水平和创建的质量上都有了新的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规范我市文明单位(村镇)创建工作,我市文明委在1987年颁发了《常州市文明单位管理条例(试行)》,1998年颁布施行了《常州市文明单位(标兵)管理条例》,有力地保障了我市文明单位(村镇)的创建质量和水平。为更好地适应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明单位(村镇)建设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常州市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根据单位(村镇)的不同性质和系统管理的需要,现将单位(村镇)分为卫生、学校(高校)、企业、窗口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公安、村镇等八个方面。各方面负责起草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的部门分工如下:

卫生方面:由卫生局负责;

学校(高校)方面:由教育局负责;

企业方面:由机电、化轻、纺工、贸易分别负责;

窗口单位方面:由经贸委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方面: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

公安方面:由公安局负责;

部队方面:由双拥办负责;

村镇方面:由各辖市、区文明办分别负责。

 

二、具体步骤

1、制定初稿(7月至10月中旬)

本次制定工作由市文明办牵头,各辖市、区文明办及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初步制定本方面的常州市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

2、座谈交流(10月下旬)

拟于10月下旬召开座谈会,各有关部门将初步制定的本方面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提交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市文明办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各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初稿进行修改。

3、统一定稿

市文明办在各方面提交的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初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市各有关方面意见,统一定稿,报市文明委领导批准,颁布施行。

 

三、工作要求

1、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文明单位(村镇)创建的标准与单位的性质和业务工作相结合。

2、各负责起草单位要组成专门的起草小组,负责本次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的起草工作。

3、各负责起草单位要在了解本方面单位性质和业务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力求起草出有利于促进参创单位(村镇)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且严谨、规范、操作性强的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

4、请各负责起草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好工作进度,并保证于10月中旬完成本方面的文明单位(村镇)百分考核细则初稿,报市文明办创建处。

 

 

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7月14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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