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工作高温费调整 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 |
发布日期:2011-07-15 |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具体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高温费,不再规定具体发放标准,可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来合理确定。 室外、高温场所工作,高温费每月增40元 今年我市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为: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非高温场所工作,不再设高温费标准 按照新规,对于非高温场所作业的职工,也就是那些不在室外露天工作,或者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劳企双方协商高温费,不履行集体合同可申请仲裁 企业工会或职工可就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协商要求,企业行政方应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双方在对本单位执行夏季高温津贴的时间、范围、对象、标准等内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行政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近期开展的劳务派遣和社会保险专项检查活动,以室外露天工作和加班加点较多的用人单位为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发现严重超时加班,违规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作业和加班,以及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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