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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免票线“长高”10厘米 景点门票实施新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10

  记者昨天从物价部门获悉,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我市对《常州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出台了《常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实施办法》与原《管理规定》对比,体现了“五大改变”。

  变化之一: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原《管理规定》:

  明确适用范围为常州市辖区内各类对外开放的公园、动物园、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寺院、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

  新《实施办法》:

  规定适用范围为常州市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

  变化之二:定价形式多样化

  原《管理规定》:

  明确游览参观点(包括景区、景点内的主要游览项目)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新《实施办法》:

  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商品和服务价格,依其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依存度,以及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时,对定价形式的范围进行了全面界定: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游览参观点内未引入竞争的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游览参观点内经营的商品和其它服务价格,其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相应的商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变化之三:明确了价格调整期限和幅度

  原《管理规定》:

  没有明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期限和幅度。

  新《实施办法》:

  规定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期限和幅度。

  一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一般不得低于3年(重大的改建、扩建等项目除外);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临时性活动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不得提高。

  二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25%;200元及以上的不超过15%。

  三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确因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如重大改建、扩建等),可依法重新制定门票价格,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

  四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服务,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门票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和相对稳定。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集中提高门票价格,调整门票价格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变化之四:优惠政策更加明朗,优惠范围有所扩大

  原《管理规定》:

  明确对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实行免费入园,1.1至1.4米的儿童实行半价优惠;对本市中小学团体凭学校介绍信,实行半价优惠;对离休干部、军人、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归侨、退休职工的优惠政策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新《实施办法》:

  规定对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免收门票;对身高1.5米(含1.5米)以下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人等群体凭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全日制学校学生(不含成人院校学生)等群体凭有效证件实行相应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经营者根据游览参观点的特点确定;政府投资主办的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残疾人、70周岁及以上老人等群体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该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受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免收门票;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可实行批量优惠;各地、各部门和各游览参观点,在以上优惠的基础上,可根据游览参观点特点确定各类特殊群体的门票优惠。

  变化之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原《管理规定》:

  无

  新《实施办法》: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要选择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游览参观点作为年度监测单位,科学分析成本动态和价格走势,同时按要求将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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