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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全面提高
发布日期:2011-06-20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从7月1日起,全面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使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月人均标准分别达到1120元和672元。

  我市现有孤儿527人,其中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189人,散居的社会孤儿338人;全市共有1所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床位300张。此前,我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月人均标准分别为1000元和600元,此次调整增长了12%。

  新出台的文件还明确,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安排就近就地入学,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还设立了特殊教育班为他们提供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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