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首选打官司 我市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 |
发布日期:2011-07-29 |
在探索知识产权诉调对接的过程中,我市迈出关键一步。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宣布成立“常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企业创新。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复杂、处理周期长的特点,司法处理往往耗时较长、诉讼成本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的要求,目前,我市依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人民法院、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共同建立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是对人民调解方式的重要补充。这一“委托调解、调诉对接、巡回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常州模式”,在全省还属首创。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说,这一调解机制,可以直奔解决纠纷的主题,达到息讼止争目的,高效解决纠纷。 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流程 (一)受理。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向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出具书面委派、委托调解函或邀请调解函。 (二)调解。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接到函后,在3日内指派具体调解人员,合法进行调解,并作笔录。法院对委托、邀请调解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做好指导。 (三)期限。调解期限为20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认可和登记后,可继续调解。延长次数一般为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7日。 (四)调解终结后的处理及司法保障。 1、调解终结后3日内,知识产权调解组织、调解人应根据不同的调解结果,分别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移交相应材料。 2、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收到材料后,根据案件调解结果在3日内,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的,做好备案登记。 (2)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 (3)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决定书》。 (4)调解不成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立即移交立案窗口审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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