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 我市发出首例娱乐场所禁入令 |
发布日期:2011-06-03 |
16岁少年以帮别人过生日为名,将两名未成年少女强行控制在休闲中心的包厢内,逼迫卖淫。日前,武进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其在判决确定之日至缓刑考验期满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发出的首例禁止令。 去年11月2日晚,刚满16岁的林某叫上姚某等3人,以过生日为由,将16岁少女杨某和李某骗至武进区某休闲中心,一番花言巧语后,林某将两名少女灌醉,分别控制在两个房间内,一通乱打后又拍下了裸照,逼迫两人卖淫。次日上午,在别人的帮助下,两名被折磨了一夜的少女才逃脱了林某的魔掌。今年1月31日,林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在老家灌云县公安局小伊派出所投案自首。 武进法院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人林某母亲多年前去世,父亲再婚后疏于管教,林某从小跟随奶奶生活,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初中二年级时辍学混迹社会,喜欢出入于网吧、KTV歌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结交不良社会青年,加上其法制观念淡薄,是非不分,以致走上被告席。 鉴于林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行为与其经常出入网吧、KTV歌厅等场所有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武进法院在判处林某缓刑的同时,还判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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