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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我市调整医保政策 最高可支付20万元
发布日期:2011-11-30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在今年已出台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基础上,我市日前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对我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作调整,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调整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内容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此项政策将惠及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共129.2万参保人员。

  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又出惠民新政策

  居民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额升至20万元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又出惠民新政策,主要包括提高居民医保待遇、统一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基金补偿标准、调整市外转院转诊补偿及补助办法、完善家庭病床医保补偿办法四个方面。新政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提高参保政府补助标准。2012年度,“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政府全额补助。

  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年提高至20万元/年。

  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85%仍保持不变,其他人员由原65%提高至70%;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由原90%医保基金提高至95%,其他人员由原70%提高至80%。

  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办法。一是实行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首诊和转诊制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除外),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也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二是提高了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标准,由原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20元提高至最高报销500元。三是逐步取消参保人员门诊个人帐户,从2012年起不再向参保人员门诊个人帐户划拨资金,个人帐户原有资金余额可继续使用。

  ■统一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基金补偿标准

  调整了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基金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其中对在职人员和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0%统一提高至95%,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支付比例由原95%提高至98%。

  ■调整市外转院转诊补偿、补助办法

  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市外转院转诊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本市相关机构确认符合市外转院转诊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市外转院转诊手续发生的市外就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由原来降低20个百分点提高至降低10个百分点。

  对市外转院转诊手续不具备或完备者给予一定补助。

  ■完善家庭病床医保补偿办法

  针对部分居家治疗的参保人员,将完善家庭病床医保基金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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