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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10层以上楼房周围30米禁燃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12-01-10

  春节将至。为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的《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历时半年多的修改完善,近日通过市政府审议并发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较于2006年12月出台的《关于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容,新《通告》对禁放地点部位、开限开禁的品种等作了相应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不仅增加了高层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燃放的安全距离和禁放部位,而且将有限开禁燃放的品种限定为C级以下产品。同时,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一)中吴大道以北、丽华北路、青龙西路以西、龙城大道以南、龙江南路以东所形成的区域;

  (二)戚墅堰街道行政区域。

  除农历除夕6时起至农历正月十五日24时止,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客(货)运站、飞机场、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安全保护区内;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10层以上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安全距离30米范围内;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管理规约约定的燃放区域外或禁止燃放区域内;

  (八)依法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此外,除经依法许可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38mm以下的组合烟花,严禁燃放礼花弹和各种拉炮、摔炮、土火箭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制品。

  新《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 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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