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笔谈:如何构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 |
发布日期:2013-06-25 |
编者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党的十八大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建设者的姿态参与到诚信社会的建设之中。当前屡屡发生的社会失信事件,严重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怎样看待社会诚信问题、如何构建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等,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为此,光明日报今日组织刊发三篇文章,力求在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引发读者的思考与讨论,为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言献策。 社会诚信问题:怎么看 王淑芹 当下我国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已成为道德领域亟需治理的突出问题之一。那么,社会诚信问题应该怎么看呢?我们不能把目前社会诚信的颓败,仅看成是关涉个人品行的一个道德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关乎民生、制度和信仰的影响我国社会转型是否平稳过渡的一个社会管理问题。 我国社会转型加速期,既要面临社会体制转换和机制转轨、社会结构调整的风险,也要面临社会价值观念转变和行为规则形成的社会意识内化和外化的风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和规则意识的形成,与社会结构的调整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如果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转变和规则意识的形成,跟不上社会结构的调整,那么社会结构变革而制定出的新制度就会被陈腐的思想观念腐化变通,制度被“虚化”后将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力。毋庸置疑,使社会成员具有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规则意识和相应的品行,是转型期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显然,我们对于社会诚信问题,不能小视待之。 社会诚信问题,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的民生质量问题。社会成员弄虚作假、违约失信是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行问题,但弄虚作假、违约失信产生的社会后果,则是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是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党的十八大报告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视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民生问题的重要性无需多论。但需要清醒认识的是,让民众过上富足幸福的小康生活,绝不只是做大“蛋糕”、提高居民收入的“钱袋子”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衣食住行等消费品的产品质量要有保障,能够让人们有钱买到健康无害的放心产品,不仅能吃饱,而且还要吃好。概而言之,改善民生,不单单是发展经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民富有钱,而且还要民安。各类产品和工程的质量诚信,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因此,让老百姓买的省心、吃的放心、用的安心,切实解决产品质量的诚信问题,是关系着人民群众能否过上有品质的小康生活的大事。 社会诚信问题,是关系着社会信任和信仰的精神问题。社会诚信问题,已不单是经济信用的严重缺失增量无效资本而降低经济效率问题,更是冲击人类的基本道德信念、瓦解社会的信任心理、扰乱人的心灵秩序的精神问题。诚信严重缺失对人的心灵、精神世界的破坏,是无法用经济损失的数字来计算的。在商业活动中,社会成员对购买商品总是心生疑虑唯恐上当受骗,商人做生意提心吊胆唯恐被欺诈;在人际交往中,熟人被“宰”、陌生人“提防”,“小悦悦”事件路人表现出的道德冷漠以及“老人摔倒不敢扶”的道德恐惧;对政府公布的信息,人们怀疑数据造假、业绩虚报;对媒体的报道,人们唯恐“有偿新闻”、“恶意炒作”;到医院看病,怀疑医生的医术和职业道德操守,等等。这些由社会诚信问题引发的普遍社会怀疑,折射的是一种社会信任和信仰危机,而信任和信仰是人所独有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精神性需要。人有信奉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不仅行为有尺度和预期,能够形成社会信任,而且精神有追求、心灵有安顿,神定心安,精神愉悦。相反,人的精神世界的价值原则一旦屡遭经验世界的践踏,就会动摇社会成员的价值理念和原则而出现价值信念危机。而社会对虚假失信的风险承担也是有限度的。社会机体犹如自然界的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生态阈限一样,一旦虚假、欺骗、失信泛滥成灾,高额的社会交往成本和维序成本、激化的社会矛盾就会挑战社会运行的阀限。因此,社会诚信缺失的治理,既是道德止跌之必需,也是社会信仰树立和信任建立之必需。 社会诚信问题诱发的根源,不仅有道德,也有制度。虚假欺诈、毁约失信等,确有人们思想道德低下、道德自律不够的见利忘义、投机钻营问题,但也有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及其效用低下问题。不合理的制度以及制度不管用,都会诱发非诚信行为。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其规定合理与否至关重要。一旦制度规定不合理,就会“诱逼”虚假失信行为。不合理的制度有多种原因和表现形式:一些制规者,官僚作风严重,不走群众路线,不到基层进行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与评估,制定出一些不符合实际、无法操作的“文本式制度”;有些制规者受利益集团左右导致“政府俘获”,失去中立立场,制定出“有失公正的制度”;有些制规者为逃避制度不完善(如规定不全、标准低等)的责任,制定出超出规范对象实现能力、大而全的“摆设制度”;有些制规者不懂科学、不尊重客观规律,制定出“空想制度”;有些制规者对陈旧制度不及时进行修订,导致相关规定标准成为不合乎当代社会实情的“过时制度”,等等。这些“问题制度”,由于在工作实际中人们无法切实贯彻落实,不可避免地会“诱逼”相关人员弄虚作假,产生大量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制度变通”现象,导致“集体性”非诚信行为泛滥。这种不合理制度诱发的非诚信行为,尤具危害性,因为它作为一种通行的“潜规则”,具有“合谋性”“默许性”和“共知性”,它既失去了行为者道德耻感的内讼,也失去了社会舆论的鞭笞,形成了不以造假失信为耻的氛围。 另外,制度失效也会诱发不诚信行为。投机牟利是诚信的杀手,而制度违规必罚的强制性,也是制衡投机者的杀手。然而,如若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致使拖欠贷款和货款、恶意逃废合约、财务作假、金融诈骗、制假贩假、抄袭、剽窃等违法背德的行径,没有受到严厉惩处,社会上就会出现失信者能够牟利、守信者吃亏的现象。其后果是:一是虚假失信者因未受到处罚而不知悔改,投机钻营的企图和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二是这种违法必罚的法律逻辑的现实断裂所产生的虚假失信牟利、违法成本与风险低下的社会现实,不仅会打击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向往和信念,而且会产生消极示范效应,诱致其他人投机失信。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对非诚信行为不能实现严惩,消解的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瓦解的是社会成员的法律信念和信仰。社会成员具有法律信仰,一是自己守法,二是相信他人守法,三是相信违法者必会受到法律制裁,不怀疑存在法外法问题。相反,社会成员一旦缺乏法律信仰,一是自己伺机违法牟利,二是不相信他人会守法,三是总认为法律制度可以在“权力、人情、金钱”的作用下发生变通,以为“有本事”的人即使违法也能逃脱处罚,只有“没本事”的违法者才会受到法律惩处,由此衍生出心不服法的消极社会心理,并会诱发“选择性守法”的机会主义行径。 上述分析表明,仅把社会诚信问题纳入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是不够的,还必须纳入到政府保障和提高民生质量的社会管理中;同样,社会诚信建设,也不仅仅是社会诚信教育、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备的问题,更是制度挺立而具有权威和实效的问题。制度不管用,缺乏权威,制定再多、再健全的制度也无济于事。制度有信用,人有信念和信仰,社会充满信任,诚信的社会才能到来。(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p# 如何构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
王雨本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与关键 按照市场交易因素标准,社会诚信可以分为市场诚信和非市场诚信,市场诚信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包括商务诚信、金融诚信和消费者诚信。非市场诚信是特定主体在社会管理或服务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包括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非盈利组织事务诚信。 市场诚信是社会诚信中最普遍、最重要,也是出现问题最早、最多的部分。我国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即“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同时,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源头也在于市场诚信的危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备等原因,致使市场各类信用危机严重。尤其是市场诚信危机转入社会其他领域之后,商业机会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学术权力等耦合牟利,易于滋生政治与学术腐败,导致政务、司法、学术失信于民。因此,市场诚信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 政务诚信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政务活动中,依法行政、遵约重信的状况。司法公信是司法机构及其从业者依法行使司法权,取信于民的状况。政务诚信与司法公信分别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依法管理社会事务、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我国民间素有“以吏为师”的文化传统,政府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居于社会管理地位,对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现、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国民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都需要通过公务员或司法从业者的日常工作来贯彻落实。而社会公众对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的认识及评价,一般首先通过对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行为的观感做出。因此,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的诚信道德至关重要。 非盈利组织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慈善等行业或领域的组织,其显着特点是公益性。非盈利组织事务诚信较为庞杂,大致包括医务诚信、校务诚信、慈善诚信等。非盈利组织绝大多数属于体制内的事业单位,也有一部分属于体制外的民间公益组织。这类组织的诚信状况反映着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相对来说,治理非盈利组织诚信缺失虽然是重点,但不是难点。 综上所述,构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是市场诚信,关键是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 德法并举治理社会诚信问题 治理社会诚信缺失既要依靠道德提升,又要依靠制度建设,即坚持德法并举的原则。道德具有基础性、普遍性、治本性的特点,制度具有规范性、针对性、稳定性的特征,二者相得益彰,交叉互动,相互协调,不可偏废。然而,就个人而言,在人与制度之间,人是更活跃的因素,制度往往由人来制定、执行和解释,制度的缺陷可以通过道德弥补,而道德的缺失则很难由制度及时补充,因而需要当事人具备良好的诚信道德水平。对社会而言,法律把道德的底线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维护诚信道德的有力保障。制度一经制定并加以执行,就具有引导人和约束人的作用,因而能够实现对诚实信用的规范性、稳定性预期。 鉴于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具有制定、执行和解释制度的机会及功能,又与广大纳税人存在“衣食父母”和服务对象的双重关系,因此,社会公众对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的诚信道德水平明显具有较高的要求。按照“打铁首先自身硬”、“治国先治吏”的理念,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均应将诚信道德作为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入门”的重要条件和执业资质,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提升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的道德水平,力求在道德要求层面满足从事社会管理或司法活动的需要。 对于广大市场主体来说,其基本责任是依法经营和诚信交易。因此,法律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利益时,守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底线。 对于非盈利社会组织的管理者而言,情况则比较复杂。一般来讲,对于这类主体的道德要求应当不仅仅是商德,否则无法实现非盈利组织的宗旨。 解决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问题,需要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强调道德。通过制度安排,可以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有法可依;保障司法机构及其从业者依法办案、有法必依;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司法机构及其从业者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制度安排与道德提升相比,确有立竿见影之效。然而,无论制度设计多么精巧,总难免存在缺失或者重叠,这就需要制度的解释人、执行人诚信地即时补漏,完善社会管理。可见,对制度解释人、执行人的道德要求比能力要求重要,甚至与制度本身同等重要。 不同于解决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问题的手段,解决市场诚信问题必须依靠法律规制。一方面,我国市场主体的数量多、差异大,道德与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市场诚信缺失的时间久、范围广,危机程度严重。运用道德手段虽可治本,但旷日持久,时不我待;运用法律规制虽有“治标不治本”之虞,但能普遍推行,立等见效。因此,对于市场诚信问题只能依靠制度建设来解决。此外,对于非盈利社会组织事务的诚信问题,显然需要典型的道德与制度并举的方式予以解决。 市场诚信的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 治理市场诚信缺失的主要手段是市场诚信立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诚信。规范市场诚信的法律手段,包括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两种方式。 直接规范是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人予以直接制裁。现行法律规范内容丰富,体系繁杂,既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又包括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还包括部门、地方规章。直接规范属于传统的规制手段,司法和经济生活实践证明,直接规范的作用有效、有力,然而实则有限。 间接规范是通过征集、披露、流转、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方式,对失信行为人予以制裁,即通过技术手段公开失信行为人的信用信息,让包括失信行为人的交易对象在内的相关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再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与失信行为人交易。间接规范是运用信用信息传导机制,将失信人排除市场的方法。间接规范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却处于摸索实践之中。我们所说的信用立法主要指对信用信息传导机制的立法,对此急需进行顶层设计。 市场信用立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立法培育信用市场,规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征信活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将市场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以信用信息的形式向社会或特定人披露,由此鼓励市场主体诚信交易,淘汰失信行为人,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在于市场诚信立法。市场诚信属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必须以制度方式优先解决。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慈善等行业或领域的非盈利组织事务诚信,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根本解决我国社会诚信整体缺失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是构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公正廉明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是社会诚信的表率和保障。 总之,通过社会监督机制,督促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从而实现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通过加快市场信用信息传导立法,培育信用市场,从而实现市场诚信。解决好市场和政务、司法领域的诚信问题后,其他领域的社会诚信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北京市法学会会长) #p# 诚:实与信 曹义孙 要回答“诚信是什么”?首先应该了解“诚”这个字的含义。“诚”这个字的意思很丰富,用得也很广泛,然而就其本意而言,却只是“实”,以及由实而生的“信”,或用词来表达就是“诚实”与“诚信”。而“诚信”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信仰”与“规范”。 诚是人类探寻的道德实在 翻开任何字典,我们都能发现“诚”这个字的意思就是实在。所谓“实在”,就是真实的存在,是由“实”来形容“在”的偏正结构。从理论上看,所谓“实在”,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诚之实在,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本质的。因为在哲人看来,仅仅从主观与客观的区分来判别实在的意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现象与本质相区别的角度来理解。现象意义的存在叫做存在者,只有本质或根据意义上的存在才是哲学意义上的存在。因而,真实的存在不是指存在者,而是指存在本身。 在中国古人看来,这种作为存在本身的诚之实在,却只有在天、地与圣人那里才得以完全的显现。于是,中国古人认为诚只是天、地与圣人共有的本性。在《中庸》和《孟子》中都说,“诚者,天之道也”。宋明理学家张载说,“性与天道,合一存乎诚”。实际上,诚就是我们哲学所讲的客观实在性。那么,在我们人的世界里,诚之实在与作为诚之德性、诚之规则以及诚之行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诚之德性、规则虽然相对于各种具体的诚之行为来说,它们是抽象的,是理由与依据,但相对诚之实在来说,却是存在者,是派生的。诚之实在不依赖于诚之种类而存在,而诚之种类却依赖诚之实在,诚这种实在是诚之种类的根据和本源。这种思考与我们哲学所说的物质第一性具有相似性。宋明理学家周敦颐在《通书·诚》中说,诚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不仅是诚之行为的根据,而且也是各种德性与规范的理由,从而非常直接地肯定了诚实的第一性。这种第一性的诚,我们叫做“至诚”,也就是最高的实在。由于诚作为实在不仅是天地圣人之本性,而且是万物之根源和规律,所以有人说中国文化中的“诚”是中国人所追求的道德本体,具有西方基督教的“上帝”之意义与地位。至诚作为宇宙之实在,道德之本体,是整体,是“一”,具有不可见、不动无息、永恒与无限的特征。 诚是人类追求的道德信仰 如果说诚实即诚之实在,具有永恒与无限的特征,那么,从生存论看,作为最高存在的诚实,是道德的信仰。其内容不仅是真,而且是善,是全真完善的存在。所谓诚之真,就是说诚没有虚假,没有被他者所遮蔽,是事物如其本性的存在。天就拥有这种实在,昼夜交替、四季循环就是其表征。作为实在的诚,也是人类所追求的知识层面的绝对真理,是人类解释一切事情存在与变化的知识与智慧。所谓诚之善,就是说诚不仅是万物生存的内在的动力与原因,而且是万物自我成长与完善的目的,当然更是人类自觉追求的道德信仰。 实际上,诚之信仰是人类最大的美德,朱熹说,“凡人所以立身行已,应事接物,莫大于诚敬”。人类对诚实本体应该心怀敬意、敬畏和信仰之心。这就是宗教所提倡的虔诚美德,在基督教中也叫信德。中国古人说,诚者,信也。对人来说,诚实作为美德就是相信。正如宋明理学家张载在《正蒙》所说:“天不言而信,神不怒而威;诚故信,无私故威。” 在诚实本体与人类存在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人类要担当宇宙完善的责任,要与至诚相融合。一方面,我们要相信,诚实真实存在,因而视诚实为自己的信仰,同时视为自己的真正本性;另一方面,我们要相信,人类良善定能战胜邪恶,既行大善也不弃小善,这就是我们的诚实美德。因而,诚就是信仰,是人类对至诚的渴望与信守。人类只有以诚信为美德,才能真正成其为人。正如朱熹所说,“道之浩浩,惟立诚才有可居之处”。 诚是人类趋善避恶的道德规范 诚是人类追求的道德实在,是人类的道德信仰,这是诚信的一个方面。诚信的另一方面,就是要相信他人,即人类之间要相互信任。人由于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完全认识与把握诚实这种永恒之本体,而且也难于完全认识他人之本性、随时把握他人的全部变化。因而,处理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时,应该持有一种基本的信任态度。不仅如此,人对自己的认识与把握也不可能是完全的,实际上存在着许多自己都不认识的领域与方面,因而,人对自己也应该持有信任的态度,这就是自信。无论人类之间相互的信任关系还是人对自己的信任关系都需要有一套道德原则和规范来保障。所以,诚实除信仰性之外,还存在规范性。 从诚实原理来看,趋善避恶的良善原则应该为道德的第一原则,正当为第二原则,趋利避苦的功利是道德的第三原则。这种原则秩序有着其内在的逻辑联系,不能任意地中断或颠倒。如果顺其秩序而支配人的性情欲望,主宰人的自由决定,那么诚实就可以显现,反之,自欺与欺人的行为就会发生。 我们要坚持趋善避恶的良善原则的首要地位,无论是道德规则还是道德行为都必须从良善原则出发,正本清源,明确诚实是善,虚伪是恶,以诚实良善为安身立命之所,养性修业之基,努力光大自己原有的趋善避恶的自然倾向,反对以利害和乐苦的功利原则为道德第一原则的人生选择,更反对趋炎附势的小人做法。 以诚实良善原则为基础的道德规则,有五方面的道德要求:第一,做人要诚实,要表里如一,不要伪善。“诚,谓之诚实也”。“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第二,心意要自信,不欺心。《礼记·大学》中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意思是说,要自己相信自己,不要自己欺骗自己。苏格拉底说,自欺是把骗子留在家里,与自己整天呆在一起。因而,自欺是首要的恶;同时,要懂得诚心诚意是修身之本,不仅观察思考要求实存真,而且意志决定要真诚善良。第三,言谈要真诚,不欺人。不撒谎、说实话,这是人与人相互沟通、取得相互信任的重要渠道和重要保障。第四,行为要守诺,讲信用,不要欺诈。《尚书·孔传》说:“鬼神不保一人,能诚信者则享其祀。”第五,做错事要坦白,承担责任,接受应该受到的惩罚,这比躲避惩罚要幸福。 综上所述,“诚”具有客观“实在性”及其派生的人生“信仰性”与道德“规范性”,是实在、信仰与规范的统合体。(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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