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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司法局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发布日期:2014-08-22

  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项重点任务之一,也是落实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内容。新北区司法局从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入手,通过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加强基层调解队伍的能力建设,并牵头新北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实社会面法制宣传教育,打造司法为民工作体系,切实打通了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看到变化、感到方便、得到实惠。

  法律援助“零距离” 架起为民“连心桥”

  ——访区司法局局长吴一平

  在全区深入开展第二批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新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依托自身职能,以帮扶弱势群体为己任,依法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91件,获得了受援群众的一致认可,真正做到了“应援尽援,服务民生”。为了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和群众知晓率,真正畅通法律援助求助渠道,本报独家专访区司法局局长吴一平。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局长,您好!请问什么是法律援助?

  吴一平(以下简称“吴”):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案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

  记:请问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吴: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能够提请法律援助的对象总体上有以下七类群体:1.农村“五保”对象;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记:请问吴局长,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吴:法律援助不能解决所有类型的法律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10)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11)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12)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1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14)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1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记:吴局长,既然是法律援助,是不是受援人“打官司”一分钱都不要花了?

  吴:对于受援人而言,法律援助是完全免费的。不过,受援人打官司可能涉及其他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等,这些费用,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事实上,法律援助机构在为受援人无偿服务的同时,仍要向接受援助任务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支付办案补贴。当然“受援人”如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获得司法救助,即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记:吴局长,群众如果想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咨询的话,有什么具体的途径?

  吴:目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群众可以拨打“12348”热线电话并按“04”键,直接向法援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介绍申请有关事项,如果案件本身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可以携带好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现场申请,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将在接受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第二种方式是区司法局在全区各镇(街道)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区属的10家律师事务所和6家法律服务所设立法律援助代办点,群众可以就近到当地司法所或区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填写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由镇(街道)司法所或区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提交给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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