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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建奖励标准
发布日期:2005-04-18   来源:文明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关于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有关奖励标准的通知

     

     常文明办(20 0 0)8号

常财行  (2 0 0 0)2 5号

常地税发(2 0 0 0)5 3号

 

各辖市、区;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驻常各部队:

     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基层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的综合性体现,是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最高综合性荣誉,为充分调动基层单位的创建积极性,本着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物质奖励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凡获得全国、省级文明城市和全国、省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荣誉,分别给予领导和创建部门人员一次性奖励800元、700元和700元、600元。获得市文明区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领导和创建部门人员600元、500元。

   二.凡获得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小区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单位领导和创建部门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全国600元;省级500元;市标兵400元;市级300元。

全员奖为上述标准的一半。被奖励者只能享受一次最高奖,不得重复(包括单项),获奖辖市、区级奖励额不得超过市级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结余或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在“应付工资”科目列支;街办、居委、村委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留款中开支;部队由各所在单位上级部门研究解决。

   四.执行日期:2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在保持以上各级荣誉期间,每年享受一次。

 

常州市文明办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12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文明热线:0519-85680855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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