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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明单位(标兵)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5-04-18   来源:文明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江苏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标兵)建设和管理,提高文明单位(标兵)的质量,适应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标兵)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1987年市文明委颁发《常州市文明单位管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总结吸收多年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经验,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标兵)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社会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由一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集体,是一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标兵)活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的有效途径;是全市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生动形式。

文明单位(标兵)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通过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整体水平,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保持稳定,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科教先进、文化繁荣、环境优美、城乡协调、生活富裕、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的现代化城市的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标兵)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基层单位要从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把创建文明单位(标兵)作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党委的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文明单位(标兵)创建活动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或党委负责组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或宣传部门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命名、表彰、管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

第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应符合下列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思想解放,锐意改革,团结战斗,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自觉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思想道德建设水平较高。党政领导重视文明单位建设,“一把手抓两手”的领导体制比较健全,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逐步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持开展各种层次的系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政治思想教育网络、阵地完备。干部群众思想稳定,爱岗敬业,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能够自觉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主动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实行科学民主管理,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性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效率高,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达到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4、积极发展科教文化事业、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部署,增强科技意识,重视智力投资,大力发展各类文化科技教育,注重人才培育,经常组织群众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经常开展群众性技术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重视科教文化设施建设,并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规划。

    5、社会治安稳定、秩序良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创安活动,落实工作措施,实现创建目标。单位内部未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一般治安案件和防范责任事故低于全市平均指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领导班子成员中未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内部人员违法犯罪率低于市规定指标;未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集访和群体性闹事事件;依法治理活动成效显著;创安工作达标。

    6、工作、生活环境优良。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生产、生活秩序井然。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环境,达到区以上“绿化合格单位”标准。环卫设施完善,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先进,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档案管理规范。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保工作达标。

    驻常部队市级文明单位(标兵),除参照上述6条标准外,应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建军总要求和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作为考评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三章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建设

    第七条  开展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  有创建规划的单位,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教育职工确立明确的创建意识,使每个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十条  创建单位要扎实持久地抓好创建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要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克服“重评比、轻建设”的倾向;树立讲究实效的观念,克服“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要着重抓好基础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部门的同创共建活动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形式,是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延伸和发展。要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的原则,由共建各方达成共建协议,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开展共建活动。

第四章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二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和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单位、驻常部队等,都可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标兵)活动并申报参评。

    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的大型企业集团可以申报参评,其所属单位不再参评;松散型企业集团不能以集团名义参评。以中方为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和建有独立党支部的合资企业可以申报参评,外方独资企业不参评。

    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标兵)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两年获得辖市、区、系统以上文明单位称号,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经辖市、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或党委审核推荐,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按规定制定并上报创建规划。

    3、自愿申报并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和辖市、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审核推荐。

    第十四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选: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

    2、发生严重经济案件或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3、因人为因素造成严重经济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出现与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因主观不努力,影响市委、市政府重大目标完成的。

    第十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一年初评,第二年总评。初评不合格,原则上不能申报参加总评。评选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考核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市级文明单位实行达标申报,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申报程序:

    l、申报单位自查、提交书面申请。

    2、申报单位应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单位申报情况、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标准、条件以及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各辖市、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验收初审,经党委认可,确定推荐名单。市直属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初审,确定推荐名单。

    4、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验收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基础性工作的日常考核、初评委托各辖市、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集中检查验收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命名。

    第十九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紧密结合,各级文明单位(标兵)特别是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要在“三创”活动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凡符合文明单位(标兵)申报条件,在“三创”活动中被公布为市“三创”活动示范点的单位自动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标兵送审命名资格。

第五章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标兵)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委托所在辖市、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由各辖市、区和系统定期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汇报。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标兵)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标兵)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创建领导小组的会议记录,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开展共建、联建活动记录,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2、监督、检查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工作和进展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

    3、根椐实际情况,对文明单位(标兵)实施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彼此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增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4、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典型单位先进经验的宣传,提高文明单位(标兵)的社会声誉。文明单位(标兵)自身也要加强对外宣传,进一步发挥示范、幅射作用。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标兵)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随时接受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标兵)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不再保留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凡与其它单位合并的,需重新进行考核、验收,经批准、命名后,方可授予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第六章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表彰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凡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匾牌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制作,被命名的文明单位(标兵)门前须悬挂本年度牌匾。

    第二十七条  本着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凡被命名表彰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在被命名后,可按常财行(1995)2l号、常地税发(1995)14号《关于调整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标兵)实施动态管理,已命名的文明单位(标兵)如出现创建工作松散、水平下降或发生第十四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受到通报批评或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在接到处理通知半个月内,须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呈报书面整改意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三个月内就改进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复查认可。

    撤销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须由所在辖市、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经审核后批准或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遇特殊情况,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收回匾牌。经认真整改,条件成熟后,可重新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九条  凡在文明单位(标兵)评选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上后出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荣誉称号,并不能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辖市、区、系统已制定的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与本条例不相符合的,以本条例为准。

                        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

 

 
主办单位: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文明热线:0519-85680855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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