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4周年来临之际,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功臣的关怀,根据上级文件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11年7月1日起,提高了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此次提标,最高增幅为453元/月,最低为40元/月,人均增额达到了91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