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孤儿的基本权益,我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孤儿养育标准。
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养育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60元;对由民政部门监管的社会寄养散居孤儿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养育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7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孤儿供养所需资金全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