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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名犯罪的未成年人中 超过4成“监外执行”
发布日期:2012-02-22   来源:文明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日前在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的陪同下,来常调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着力推动“观护矫正工作站”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建议制度有效对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非监禁刑比例明显上升,2011年,在被提起公诉的294名未成年人中,有125人被判处非监禁刑,比例达42.52%。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国建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游巳春参加座谈会。

  为了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我市检察机关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度扩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的范围,将一些罪行较重但具有某些特定情节的,也可列入不起诉的范围:如过失犯罪、故意伤害案件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的,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初犯、偶犯或胁从犯、从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能真诚悔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等。同时,建立配套机制,如社会调查、不诉帮教、回访考察等,以保障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正确运行。

  同时,我市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了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条件和范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犯罪嫌疑人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有被害人的,应当取得被害人谅解。

  我市检察机关还探索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建议制度。在提起公诉时,将社会调查报告结合入驻“观护矫正工作站”人员的书面总结、管护期间考察日志、基地辅导员意见、管护教育工作小组成员意见和建议等,综合评定入驻人员的悔罪表现,作为是否建议法院从轻量刑的依据,为法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提供了现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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