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和《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将给部分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包括两类人员: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两类人员无论居住在农村还是城镇,都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无工作单位,即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三是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在认定能否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时,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
符合条件的人员即日起就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表经逐级上报审核后,由省民政厅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我市将从2011年7月1日起发放每人每月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