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从今年10月1日起,凡是符合相关条件并具有康复价值的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参保缴费的康复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积极治疗和康复,减轻伤残程度,恢复或部分恢复身体功能,早日重返社会、重返岗位,并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
《暂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通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估具有康复价值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提出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康复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确定康复对象。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时,康复治疗涉及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执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按照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等开展康复治疗。
我市将根据工伤康复对象的分布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开展工伤康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