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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7-07   来源:文明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常州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常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常发[2014]7号)中关于强化实践育人,增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合力,提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效的要求,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是与学校教育相互贯通、相互补充、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服务、凝聚、教育未成年人的校外平台,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改进行为习惯、提高科学素质、发展兴趣爱好、增强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是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活动的重点阵地,在各级各类校外活动场所中能发挥示范、骨干作用。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分为公益类、民营类。可以包括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校外活动场所;面向公众开放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厂矿企业等场所。

第四条  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运行要坚持以下四方面原则:

1. 引导性原则。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儿童立场,遵循“玩中学、学中玩”理念,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开发体验性、参与性、实践性强的活动项目,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参与中培养兴趣爱好,发挥发展特长,得到锻炼提高。

2. 公益性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要位置,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实践活动实行免费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美德少年、校园礼仪之星、优秀小志愿者和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等群体免费开放。其中,公益类实践基地除必要的运行成本外,不得开展以赢利类经营性活动项目,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收取成本费。民营类实践基地需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优惠政策。涉及的收费项目须经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允许并鼓励基地吸引社会资源用于建设、运行。

3. 衔接性原则。社会实践基地要主动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主动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未成年人实际需要,设计开发与学校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项目,创新活动载体和方式,使学生在学校获得的知识、技能可以在基地得到实际运用,在基地获得的知识、产生的问题也可以在学校得到拓展、延伸。

4. 互补性原则。社会实践基地在项目设置上应突出实践特色,强调未成年人的亲历性,尽量避免与学校课程重复;突出自主性,尊重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鼓励他们自主选择实践内容和方式;突出开放性,使课程内容面向未成年人的整个生活世界;突出生成性,随着实践活动的不断展开,不断生成新的活动目标和主题,内容也随之不断丰富和完善。

第二章  申报命名

第五条  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采取自主申报、审核命名制。本办法公布的第一年,命名第一批市级基地;之后,每两年命名一批,每批新增数量不超过原有数量的20%

第六条  参与申报常州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应符合以下的主要标准:

1. 基本设施完善。环境整洁有序,功能区域分布合理。有适用于未成年人进行参观和开展实践活动场馆、场地,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或开展实践活动。有特定教育内容的场馆,设施设备符合未成年人特点。活动区域配有必要的活动器材,且功能完好。有能用于教育培训和影视播放的多功能教育区域。有齐全完好的消防、技防器材设施,设置必要安全警示标志。有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2. 实践内容丰富。适应当前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要求,按照不同年龄学生的趣味和需求,开发特色教育实践项目。创新活动内容形式,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和课余时间,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经常化开展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科学探究、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素质拓展等教育实践活动。就近就便与3家以上学校建立长期共建关系。

3. 工作队伍健全。健全服务未成年人社会实践活动队伍,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不同职责。配有较高水平的专兼职辅导员队伍,组织未成年人社会实践活动的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扩大。积极组建由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组成的志愿者队伍,为基地的建设管理提供志愿服务。

4. 管理制度规范。制定未成年人社会实践活动年度计划,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责任到人。畅通投诉处理通道,及时处理和反馈日常运行中的问题。规范财务制度,如有收费项目需在显著位置公示。未成年人社会实践活动有充足经费保障,并纳入基地财务预算。建立完整反映教育基地管理的台账资料(电子或书面均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未成年人在基地开展活动人身安全。

5. 社会效益明显。公益类实践基地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制度,即对未满18周岁的本地及外地少年儿童集体(预约)参观活动和个人参观活动实行免费开放;民营类基地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接待未成年人参观每年达5000人次以上。主动加入常州市级社会实践基地APP客户端,每年公布各自服务项目、适用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活动。

第七条  常州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申报命名程序(第一年除外):

1. 自主申报。每一批的第一年7月底前,各校外活动场所对照标准、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并向所在辖市、区文明委或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各所在辖市、区文明办或主管部门考核汇总申报情况并备案。

2. 资格初审。第一年年底前,市文明办牵头,组织专门力量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完善。同时,确定初步名单。

3. 综合审定。包括以下:

①每一批申报命名的第二年,各申报单位上报两年工作情况总结,报辖市区文明办或主管部门;

②各辖市区文明办或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逐一考评。并对拟申报的单位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合格后将申报报告报市文明办;

③市文明办、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并经公示、征求意见后,形成推荐意见。

4. 审批命名。市文明办和市教育局汇总考核验收、社会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定后命名。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成立常州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联盟,负责为全市各社会实践基地提供业务指导、政策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联盟工作例会,总结全市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第十条  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的业务指导分三种情况进行:对于公益类基地,根据实践内容的不同,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对于民营类基地,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文明办负责;对于公益类和民营类中的省级以上综合性社会实践基地,由市文明办和教育局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每年向所在地文明办或主管部门提交工作书面报告,说明每年服务未成年人社会实践的整体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各地文明办、各主管部门与市文明办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  市文明办和教育局制定全市未成年人走进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方案,纳入中小学社会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  全市中小学在籍学生在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教育部门对不同年龄段中小学生社会实践的要求,经所属学校认可后,活动时间纳入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课时数。

第十四条  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联盟不定期对各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被挤占、挪用、租借的限期退还,对服务对象和活动内容名不副实的限期改正,坚决清除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制定《常州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评估标准》,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等方面设置相应指标,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四章 严格奖惩

第十六条  常州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由市文明委统一命名并分类授牌。

第十七条  市、区(市)文明办、各主管部门与各民营类基地就服务未成年人的相关事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确立法律保障;对于基地的违约行为可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每两年一轮的考核中排名前列的实践基地,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排名倒数的基地,发出整改通知,逾期不改,则取消“常州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称号。其中,对于公益类实践基地,如违背公益性原则,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凡在申报命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命名资格外,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出现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其他与精神文明建设严重不符事件的,取消“常州市级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称号。被取消称号的基地,取消下一批次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市文明办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管理办法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各辖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实施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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