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农民工蒋某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左脚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其所在的公司拒绝赔偿,蒋某向金坛法援中心求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金坛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向蒋某支付11.5万余元。
2014年5月,蒋某到金坛一家公司打工,工种为铣床工,每月工资4000元。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他缴纳社保。半年后的一天,蒋某在操作铣床安装模具时,因压模具的铁块掉落,砸伤其左脚。医院诊断,蒋某左脚骨折,并出具了两个半月的建休期证明。去年2月,蒋某伤愈重返该公司上班,同年5月下旬,辞职离开。其间,公司拒绝赔偿蒋某工伤保险待遇,还拖欠了去年3月至5月的工资。去年12月,蒋某向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随即指派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认为,蒋某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而该公司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理应支付其工伤医药费。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该公司应支付蒋某两个半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由于该公司未依法与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此外,该公司还应当支付蒋某被拖欠的工资。
最终,金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蒋某胜诉,该公司需支付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两倍工资及3月至5月的劳动报酬等,共计11.5万余元。(常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