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关于完善常州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颁布,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调整,将大幅降低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门槛,更多的困难群众被纳入法律援助的基本对象之列,享受更广范围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便民服务机制也更加完善。
我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上限由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今后各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同时完善,并简化审查程序,即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可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
此外,对城乡特困户(含持特困证的困难职工)、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七类人群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