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已经不对。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颠倒黑白,就更让人气愤了。近日,常州市经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13名务工人员终于拿到了钟楼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51.3万余元。
半年前,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来了14名来自四川的务工人员,想请律师帮忙维权。一问究竟,来者都是我市一车辆配件公司的员工。他们都是在2014年1月后通过老乡介绍进入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没有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2015年10月,这些工人所在的车间停产,用人单位安排他们从事杂工,月薪也从以前的三四千元陡然降至1630元,有些工人已被迫辞职。他们认为,单位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主张双倍工资,为此向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很快完成了案件的审查、受理、指派工作。要主张双倍工资必须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资收入情况等。承办律师详细询问受援人一些细节,从中寻找蛛丝马迹。受援人大多是操作工,工资都实行计件制,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受援人有的手上有零散的几张工资单、有的保存着部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但都不能充分反映出受援人的入职时间和工资收入情况。所幸用人单位是通过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通过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清单,就可以清楚知道受援人每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同时也能看出其入职时间。很快,在承办律师的指点下,受援人收集到了需要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顺利向钟楼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
在这14名工人中,代表为林某,以前是公司的车间主任。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公司居然矢口否认与受援人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受援人均系原车间主任林某个人雇佣,其用工关系与公司无关。公司只是将车间承包给了林某,为此要求驳回受援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拿出了其中几名受援人的辞职报告,上面有林某的签字同意。公司想以此证明受援人系林某的员工。律师指出,林某作为车间主任系其他员工的直接领导,向直属领导提出辞职是劳动者履行的正常手续,而最终辞职报告都是交至公司处,由公司持有,说明公司对员工存在人事管理权,恰恰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无话可说后,公司出示了一份与林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主张林某的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虽然林某本人也忘记了是什么时候签下的劳动合同,但律师认为,这样一来,虽然林某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法律支持,但是这份证据反证了林某与公司间是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公司的答辩意见已经不攻自破。
律师强调,公司给受援人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接受受援人的离职手续等,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在身份关系上受援人从属于公司,由公司对受援人进行劳动管理,足以证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与受援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受援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近日,钟楼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除受援人林某撤诉外,其余13位受援人的仲裁请求均得以支持,车辆配件公司共须向受援人支付二倍工资51300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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