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全市法院开展“常执2023”集中执行行动,执行完毕案件16件,执行和解25件,执行到位207.72万元。据了解,去年以来,常州两级法院通过坚持公正高效规范文明执行,综合运用信用修复、教育督促、“执转破”、失信约束等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失信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全面压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数量和占全市注册企业数量比重,有效化解一批涉企执行积案和信访案件。
而常州法院近日发布的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涵盖了善意文明执行、涉民生集中执行、“执转破”等领域,体现了常州法院通过执行推动市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总体水平持续提升的信心与决心。
常州法院发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大讲堂)用公正高效规范文明执行推动营商环境优化
案例一:某医疗设备公司与某五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
某医疗设备公司因财务人员操作不当,将给某五金公司的41万元货款误汇为410万元,五金公司仅返还120万元。金坛法院判五金公司返还249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对五金公司银行存款、产品和不动产予以冻结、查封。作为小微企业的五金公司因银行账户被冻结,工人工资无法支付,客户陆续解除合同或减少订单,经营岌岌可危。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扣划部分存款后,解除了对五金公司账户的冻结,并对五金公司产品采取“活封”措施,允许销售后将款项付至指定账户,同时向医疗公司正常供货抵偿剩余欠款,从而减少对五金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典型意义:强制执行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忽视。本案中法院灵活运用“活封”措施,为小微企业发展预留空间,被执行人既完成了销售计划,又履行了债务,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二:李某等五人与李某辉、溧阳市竹箦某副食商行劳务合同系列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李某辉是该副食商行经营者,欠李某等五人劳务工资3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溧阳法院发现李某辉名下财产仅有一套与陈某超共有的住房,已被借款时抵押。法院积极组织抵押权人与李某辉、陈某超协商,一致同意优先支付劳务工资。案涉房屋的评估、拍卖、交付、分配款项等所有执行程序用时不到6个月,最大限度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典型意义:法院主动作为,找准各方利益的切入点,妥善处理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权,并且快速处置案涉房屋和分配案款,从而第一时间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足额支付。
案例三:张某等49名工人与某纺织公司工资系列纠纷执行案
2022年9月,经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支付75万余元工资。当年10月,张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新北法院调查发现公司名下仅有原材料及机器设备可供处置。考虑到查封物品的特殊性,按常规拍卖流程耗时较长,还存在流拍风险。法院在纺织行业中寻找到意向购买者。经评估上述财产,公司快速变现40余万元,49名工人取得部分工资。
典型意义:为避免资产流拍或打折后成交价格较低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本案中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买受人仅限于同行业企业,拍卖不如通过直接变卖方式更能快速处置财产,有效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陈某某家人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2021年6月20日,徐某驾驶轿车搭载陈某某行驶时,与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申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申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陈某某家人诉至金坛法院。法院判决徐某赔偿损失63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徐某名下无任何财产,与父母居住在亲友提供的车库里,其父母年龄较大,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徐某未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生活无法自理。陈某某家人认可法院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强制执行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属于执行不能。本案中,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五:张某与卢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
年过八十的张某因女儿卢某未履行赡养义务,诉至天宁法院。法院判决卢某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因卢某未按期支付赡养费,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如对卢某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引发家庭矛盾升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合力做卢某思想工作。最终卢某认识到错误,支付赡养费并承诺修复与母亲的关系。
典型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赡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此类案件的执行关乎赡养费支付问题,更关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亲情。本案中,执行法官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协助执行,通过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案例六:孔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孔某某在为无锡某快运公司运货途中,因货物爆炸致眼睛损伤。2018年6月,孔某某将公司诉至钟楼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97万余元赔偿。因公司未履行,孔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公司已不再经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孔某某以其面临生活急迫困难、眼睛损伤严重、急需医疗费治伤为由,申请司法救助。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实地审查后,决定给予孔某某司法救助金3万元。
典型意义:司法救助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对未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同。本案中,申请人因爆炸事故导致眼睛受伤,构成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认定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
案例七:张某等9人与某防蛀用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某防蛀用品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拖欠张某等9人近30万元工资。张某等人在2022年先后向武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公司名下除机器设备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资不抵债,遂依法对公司“执转破”。考虑到“执转破”程序时间较长,为保障工人及时取得工资,法院与公司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多次沟通协调,积极促成在财产分配前优先发放工资。
典型意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本案中,法院探索“执破融合”机制,灵活调整财产分配时间点,在兼顾各方合理诉求的同时,实现工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常州某木业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余某与常州某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经开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向余某偿还货款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债务,余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公司仅有本案一个案件,所欠债务仅1万余元,未发现公司有其他债务。另查明该公司已经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东周某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法院联系周某,希望其替公司履行债务,并告知其尚未完成出资的事实以及法律后果,但周某拒绝。经余某申请,法院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破产管理人提起股东出资追缴之诉。法院判决周某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周某为避免强制执行,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及相关费用8万余元。
典型意义:公司并非避债工具,破产并非逃债手段,公司制度和破产程序只保护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立即缴纳,不能以约定出资时间未到为由逃避出资义务。本案中,公司股东周某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仍不主动履行出资义务,最终因其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导致债务从1万余元增加至8万余元。
案例九:常州某线缆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
方某与常州某线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开法院判决公司向方某偿还货款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债务,方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公司已经营异常,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方某申请,法院将该公司执转破。经破产管理人调查,公司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环评资质及其他资质。若公司宣告破产并被注销,这些附随于公司的特定资质将自动失效。在法院组织协调下,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与公司股东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由股东分期代为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破产程序终结。目前公司债务已全部还清,得以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强制执行很难将公司的相关资质与公司分离,并通过司法拍卖等措施予以变现。但这些资质无疑具有价值,如因公司宣告破产予以注销而消失,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本案中,在法院组织下,公司股东代偿全部债务,实现公司起死回生。
案例十:蓝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被驳回案
蓝某某系某卫生院工作人员,因拖欠银行贷款和他人借款,溧阳法院对其立案执行。2022年10月,蓝某某以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据其申报材料显示,其对外债务包括前述案件标的,和某银行信用卡欠款。法院调取了蓝某某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除已申报债务外,其还有多笔对银行、公司的欠款未清偿。法院认为蓝某某未如实申报个人债务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典型意义:类个人破产程序旨在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帮助其积极履行债务以实现经济再生。诚信是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也是程序适用的首要前提。为杜绝借个人破产逃债的行为,法院以严格的诚信审查贯穿案件办理始终。本案中,法院经核查发现债务人未如实申报债务情况,违反诚信原则,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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